安徽:866个品种全国最低 大批药企或面临再割肉!

日期:2016-10-05 / 人气: / 来源:本站

原定于去年9月份就应出台、备受业界关注医保支付标准至今仍未出台,有消息人士表示,支付标准的文件已经起草完毕,但是,仍在博弈中,据消息说标准可能于本月底前出台,但是也有人士表示,7月出台都很难。

虽然国家支付标准仍未出台,但是,各省开始用起了医保支付价来严控药价。安徽省最近下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稿。下面是本次意见一些核心关键点:

一、关于价格:866个品种为全国最低价

最低是唯一的标准,如何确定保证价格尽量最低?

以2014年以来全国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的最低价及我省单品种、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和采购量大等药品的带量采购结果为参考,调整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

安徽省卫计委同时发布的背景资料:目前,安徽省现有医保支付参考价药品5441个品规,其中,采购量大的前1500个药品品规占总采购量的74%。将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与外省中标价数据进行比对,1500个品规中,866个为全国最低价,占57%。

从这点来说,这866个品种在本轮的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中,或可免受降价之苦,其他品种估计仍见面临降价。而位列1500种销售规模排前的估计降价压力更大。

还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医保支付参考价是动态调整的,一旦降价后,其他市场是否会受到波及?但是不降价,怎么中标?想想,真难!

二、妇儿等品种直接挂网,有利好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不再制定医保支付参考价;属于非省级招标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没有政府定价的按照医疗机构现行价格执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以全国统一价作为医保支付参考价;国家谈判药品,以谈判价格作为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

其实在价格方面,妇儿品种、急抢救、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算是迎来最大的利好,尤其是妇科和儿科品种,例如,独家专利阴道膨胀栓等妇科和儿科产品可以直接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不再制定医保支付参考价。这些品种降价压力应该不大。

三、药价走向

医保支付价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决定药品未来的价格走向。虽然医保支付标准未曾出台,但是结合此前流出医保支付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各省(卫计委主导)的医保支付价来看,未来医保支付价格或许是这样:

各省省级招标确定医保参考价,这将成为药价的天花板,最终的销售价格则是由医院和药企谈判决定。

但是,目前三保合一(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的大背景下,人社部实际上掌握了钱袋,付钱方却无决定权,这种以省标定价的局面不可能持久。

在目前情况下,人社部确定价格缺乏条件,如果不同厂家的品种确定不同的价格,品种、厂家繁多,所以存在现实困难,,而如果像三明一样,同品种的药品以招标最低价制定医保参考价,预计将会遭到大规模的反弹,所以虽然人社部来说,同品种同价是方向,现在如何制定是个问题。或许如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在对人社部的征求意见稿中建议,以招标价的中位价位基础。

但是,未来随着一致性评价的逐步推进,在药品支付价格制定上,人社部或会掌握最终的决定权。

附:安徽省药品支付参考价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科学合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购药、规范使用,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设计、协调联动,科学合理、整体推进,阳光操作、规范运行,保障用药公平可及、价格合理、安全有效。

(二)调整范围。

依据国办发〔2015〕7号文件规定,对医保支付参考价实行分类调整。原则上《2015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以2014年以来全国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的最低价及我省单品种、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和采购量大等药品的带量采购结果为参考,调整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

其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不再制定医保支付参考价;属于非省级招标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没有政府定价的按照医疗机构现行价格执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以全国统一价作为医保支付参考价;国家谈判药品,以谈判价格作为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

(三)执行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全部执行调整后的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四)组织机构。 #p#分页标题#e#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组织管理。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负责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具体工作。安徽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医药监管办)负责调整的监督工作。

二、调整程序

(一)采集药品价格数据。对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采集2014年以来外省(市、区)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和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实际成交价格。

(二)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咨询论证会议,讨论研究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方式、幅度、保障供应及调价风险评估等,形成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初步办法。

(三)召开企业座谈会。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座谈会,征求企业关于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意见建议。

(四)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汇总各方意见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召开联席会议。召开由省医改办、省药招办成员单位、相关医药专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患者代表参加的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联席会议,研究审核形成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办法。省医改办与省药招办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实施。

(六)制定支付参考价。按照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办法,制定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省药采平台后台对生产企业精确公示,接受企业质疑、澄清后,省医改办与省药招办成员单位分类发布实施。

三、应急采购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应急采购管理,建立完善应急采购预案。对临床必需药品,如出现市场供应短缺,医疗机构可启动应急采购。原则上应急采购药品总金额控制在5%以内,实行零差率销售。应急采购后,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录入采购信息。

四、监督管理

(一)省药招办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形成有效监管的合力。省医药监管办加强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工作阳光透明、规范运行、平稳推进。

(二)各地要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执行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的主体责任,将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绩效奖励挂钩。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进一步规范药品合理使用,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药招办。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完善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办法、工作程序和规则,加强测算和评估,确保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科学合理。

(二)建立联动机制。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调整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价格联动机制,精准测算,进一步理顺比价关系,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三)保障药品供应。各地要加强药品供应的组织管理,及时收集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完善药品保障供应预案,防范与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四)做好舆论宣传。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涉及多方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各地各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相关问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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