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龙宇燃油: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日期:2016-06-20 / 人气: / 来源:本站

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fi.net.cn/p20160613002584.html" >   2016-06-13 22:31

恶意收购-全文略读:东大会规则》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23条等有关规定,逐项核实、评估并具体说明下列修改内容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

恶意收购--[公告]龙宇燃油: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上海 龙宇燃油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发布了《上

海 龙宇燃油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相关事

项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8)。针对《问询函》,公司经过了反

复论证,此次控股股东提出《章程修正案》的原因是因为公司正处于非公开发行

的比例仅为26%左右,为稳定公司业务与发展、防止恶意收购情形的发生,,特向

股东大会提议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反收购相关条款。

一、请公司对照《公司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以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23条等有关规定,逐项核实、评估并

具体说明下列修改内容是否违反上述规定。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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