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 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日期:2016-07-10 / 人气: / 来源:本站

  我和郭捍东律师应袁女士、张先生的委托,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万科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诉讼。

  6月17日,万科公司举行了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会上,讨论并“通过”了《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会议应到董事11名,亲自出席及授权出席董事11名。

  董事会会议召开之际,突然发生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以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万科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关联关系为由,申明回避表决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而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此专门出具了《关于万科企业(港股02202)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由于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的回避表决,导致表决议案的基数由11人变成10人,全部十二项议案都在7:3的情形下得以通过。

  此表决结果一公开,引起社会与市场各界的哗然,引发了对万科公司该次董事会会议该项表决结果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程序适用是否恰当、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的巨大争议,并进而质疑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有否回避表决的权利,同时,万科公司及张利平先生也被质疑是否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职责。

  6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万科公司发出《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对“通过”的《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涉及的重组中评估问题及独立董事张利平回避表决事项作出问询。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又向华润公司、宝能系公司发出询问函。

  7月2日,万科公司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39号)的回复》,在回复中,万科公司与张利平先生并没有对要求回避表决应事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节作出任何解释,也没有说明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章程的约定,万科公司董事会为何没有履行应有的召开董事会讨论与表决的程序。从而致使有关董事会的十二项决议,陷入必须撤销的状态与后果。

  因此,作为万科A(行情000002,买入)持有人的袁女士(持有10000股)、张先生(持有11100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委托我和郭捍东律师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万科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诉讼。此两案于7月5日为法院立案受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袁、张诉万科两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

  7月1日,中国证监会在例行发布会上,就近期万科事件做出回应。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第115条第2款及深交所相关规定,依规对公司及宝能、华润各方发出问询函,督促各方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同时表示,将持续关注事件的进程,督促系统相关单位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要求各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问责,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我认为,万科事件的缘起,在于万科公司董事会及张利平先生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由于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在“疑似”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在万科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之前不及时信息披露,却简单地不负责地以存在关联关系为由、申明回避对万科公司一直存在争议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而万科公司在知悉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在“疑似”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既不安排公司董事会专项审议其申明,又不及时予以信息披露,也不推迟对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而是放任其回避表决,此项行为及其“通过”的十二项议案,构成了对广大万科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据此,袁、张诉万科公司两案系争的董事会决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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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张诉万科两案,系万科公司的中小投资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的公益性诉讼,律师代理也系证券市场维权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的公益性法律服务,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大股东之间利益之争无涉,也不持立场。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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