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期:2016-12-24 / 人气: / 来源:本站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等级资格评审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项目。

二、报送材料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填写《黑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评审表》(一式3份),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向所在企业职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企业审核报送。由企业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统一向评审委员会报送评审材料,办理评审事宜。

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黑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评审表》(一式3份),表中填报内容由本单位职称管理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证明材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材料及各项业绩成果的相关材料;

3、省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各自出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的组织、申请、审核、报送工作。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与本条(一)、(二)要求一致。

三、评审、报送时间

评审工作根据参评人员数量,由省国资委确定当年是否开展评审,参评人员按照开展评审工作通知要求时间报送材料。

四、服务事项流程

1、评审办公室受理、初审申报材料。申报人的评审材料由评审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初审。材料送审时,应将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原件经认证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供评审使用并存档。

2、例会评审。评审办公室审核材料后,负责在评审会召开前将申报人评审材料送达各位评委。

3、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先由评审办公室介绍初审情况,再由评审委员会专家集体讨论,最后由与会全体评委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评委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4、公示。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评审委员会应在《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意见,注明票数,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5、评审结果在省国资委网站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如有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省国资委负责对评审合格人员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审批,由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五、办理时限

1、接收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场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告知材料报送人是否符合接收要求;需要补充材料的,告知补充材料时间。

2、自接收评审材料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参评材料的初步审查。

3、初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4、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后,5个工作日完成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审批工作。

财务预算监督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工作。

二、报送材料

1、年度财务预算预报指标表;

2、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三、报送时间

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财务预算预报指标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和预算报告等资料。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及时下发各年度财务预算报表格式及说明;

2、省国资委对预算报表填报进行培训讲解。

五、办理时限

自接到出资企业上报材料首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的备案,对有重大漏报、不符合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的予以退回重报。

经济运行(财务)快报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经济运行(财务)快报工作。

二、报送材料

1、企业上报财务快报报表数据;

2、企业上报财务快报情况说明。

三、报送时间

每月7日前。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及时下发财务快报数据处理软件。

2、省国资委不定期进行财务快报报表培训。

五、办理时限

企业上报后10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二、报送材料

1、企业上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2、企业上报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

三、报送时间

3月30日前。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及时下发各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格式及说明。

2、省国资委结合决算工作对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进行培训讲解。

五、办理时限

4月30日前。

财务决算监督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工作。

二、报送材料 #p#分页标题#e#

企业集团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合并的财务决算报表(含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同时要报送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的电子文档。

三、报送时间

3月20日前。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及时布置和培训财务决算工作,提供决算软件及操作手册。

2、省国资委指导、解决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省国资委收集汇总分析财务决算结果。

4、省国资委批复财务决算结果。

五、办理时限

6月30日前。

总会计师职责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出资企业总会计师业务书面述职工作。

二、报送材料

总会计师年度业务述职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

三、报送时间

每年3月20日前。

四、服务事项流程

(一)省国资委及时布置业务书面述职工作。

(二)省国资委收集述职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

(三)省国资委汇总分析业务履职情况。

(四)省国资委通报履职情况。

五、办理时限

4月30日前。

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经省国资委考核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结果。

二、报送材料

1、企业上报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报告;

2、企业上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经营业绩相关数据。

三、报送时间

出资企业4月30日前向省国资委提交报告。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听取企业经营业绩完成结果报告,审核经营业绩相关数据,完成考核结果初审。

2、省国资委组织相关处室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形成考核结果意见。

3、省国资委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意见反馈给负责人及企业。

4、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5、省国资委批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五、办理时限

省国资委6月30日前完成考核结果审核认定工作。

绩效评价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

二、报送材料

1、企业上报经营绩效完成情况报告;

2、企业上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绩效评价基础指标表及调整说明。

三、报送时间

出资企业4月30日前向省国资委提交报告。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听取企业经营绩效完成结果报告,审核绩效评价相关数据,完成基础数据初审。

2、省国资委完成财务绩效评价结果测算,结合省国资委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果。

3、省国资委将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企业。

4、省国资委布置中介机构撰写出资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告,组织专家完成报告评审。

5、省国资委编印《黑龙江省企业绩效评价资料汇编》。

五、办理时限

出资企业报送报告后3个月内。

保值增值审核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

二、报送材料

1、企业上报保值增值完成情况报告;

2、企业上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保值增值基础数据及调整说明。

三、报送时间

出资企业4月30日前向省国资委提交报告。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听取企业经营绩效完成结果报告,完成保值增值基础数据初审。

2、省国资委完成保值增值结果测算,反馈给企业。

3、省国资委将保值增值结果纳入考核。

五、办理时限

6月30日前。

安全生产工作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负责联系的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报送材料

1、按工作要求上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2、按工作要求上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3、按工作要求上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三、报送时间

每季度。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下发转发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企业贯彻落实。

2、省国资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省国资委参与或者组织开展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省国资委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五、办理时限

每季度。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负责联系的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二、报送材料

1、按工作要求上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按工作要求上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

三、报送时间

每季度。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下发转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企业贯彻落实。

2、省国资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体责任。

3、省国资委参与或者组织开展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督查,督促企业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预案。

4、省国资委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五、办理时限

每季度。

节能减排工作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负责联系的出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二、报送材料

1、按工作要求上报企业年度节能减排统计报表;

2、按工作要求上报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3、按工作要求上报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总结。

三、报送时间

每季度。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督促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省国资委将节能减排纳入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3、省国资委组织对出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

五、办理时限

每季度。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报送材料

1、申请核准(备案)的请示;

2、核准(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

4、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及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

6、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p#分页标题#e#

7、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核准项目如有强调事项段,需提供企业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意见。备案项目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8、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收购或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均应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

10、企业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的说明;

11、其他相关材料。

三、报送时间

出资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9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四、服务事项流程

1、受理出资企业报送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核准(备案)企业补充完善。

2、省国资委组织开展专家审核工作。5个工作日内,专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专家审核意见反馈后,通知出资企业,由出资企业组织中介机构针对专家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答复意见,中介机构的修改意见经出资企业审核同意后,连同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报省国资委进行复审。

3、省国资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复审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不超过15个工作日。评估报告审核原则上不超过二次。

4、审核工作结束后,参加审核工作的专家出具是否同意核准(备案)的最终意见。

5、省国资委出具核准文件或评估备案表。

五、办理时限

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原则上应自接到出资企业上报材料首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备案),对不符合核准(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产权转让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p#分页标题#e#

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批、审核,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批,出资企业对外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的审批,出资企业与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子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的审批,对省国资委批准的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信息公开披露事项进行审核。

二、报送材料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请示文件;

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内部决策有关决议文件;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4、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法律关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内部审议程序履行的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重要说明事项、结论意见等);

6、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7、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三、报送时间

出资企业应于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5日内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

四、服务事项流程

1、受理出资企业的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出资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予以正式受理;

2、审核出资企业的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申请材料,应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原则性的办理意见。其中,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省政府批准;

3、出具正式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企业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

3、对出资企业报送的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

4、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后,进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产权转让进场交易通知单;

5、交易结束后,督促产权交易机构报送产权交易凭证。

五、办理时限

办理产权转让业务原则上应自接到出资企业上报材料首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原则性的办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无偿划转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事项

二、报送材料

1、无偿划转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请示的具体事项,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无偿划转的理由、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相关承诺事项。

2、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4、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协议包括的内容: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方式;协议生效条件;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8、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9、其他相关材料。

三、报送时间

出资企业应于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5日内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

四、服务事项流程

1、受理出资企业的有关无偿划转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出资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无偿划转事项予以正式受理;

2、审核出资企业的有关无偿划转的申请材料,应在8个工作日内出具原则性的办理意见。

五、办理时限 #p#分页标题#e#

办理无偿划转业务原则上应自接到出资企业上报材料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原则性的办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产权登记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产权占有、变更、注销登记。

二、报送材料

——占有登记

(一)投资新设、分立新设、合并新设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非货币出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其他

(二)因收购而使企业首次出现国有控股出资人、因投资入股而使企业首次出现国有控制出资人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标的企业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非货币出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验资报告

6、企业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其他

(三)从其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议受让

1、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2、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股权转让协议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其他

(四)从其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场受让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进场交割单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其他

——变动登记

(一)单纯名称变动、单纯主营业文变动、单纯注册地变动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其他

(二)增资——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非货币出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

5、其他

(三)增资——原股东非同比例增资、引入非国有控制出资人、引入新国有控制出资人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标的企业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非货币出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4、验资报告

5、企业章程

6、其他

(四)减资——原出资人同比例减资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非货币减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减资公告

4、验资报告

5、企业章程

6、其他

(五)减资——原出资人非同比例减资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标的企业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非货币出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4、减资公告

5、验资报告

6、企业章程

7、其他

(六)改制——国有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制为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1、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2、标的企业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非货币出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验资报告

6、企业章程

7、其他

(七)改制——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1、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2、标的企业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非货币出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验资报告

6、企业章程

7、股权设置方案批复文件

8、其他

(八)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前十大股东情况登记表

3、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

5、其他

(九)产权转让——进场交易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进场交割单

4、企业章程

5、其他

(十)产权转让——协议转让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审计报告

4、转让协议

5、企业章程

6、其他

(十一)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划入方、划出方、标的企业)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无偿划转协议

3、基准日审计报告

4、企业章程

5、其他

(十二)产权置换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准文件

2、置换双方置换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置换协议

4、企业章程

5、其他

(十三)收购其他出资人股权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审计报告

4、进场交割单

5、转让协议

6、企业章程

7、其他

(十四)吸收合并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吸收方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被吸收方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4、合并协议书

5、验资报告

6、企业章程

7、其他

(十五)企业分立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准文件

2、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分立协议书

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验资报告

6、企业章程

7、其他

(十六)因股权投资而导致企业主要出资人由境内企业变为境外企业

1、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2、被投资企业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用于投资的股权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4、投资协议

5、企业章程

6、其他

——注销登记

(一)国有控制出资人退出——进场交易、跨国资监管机构——进场交易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准文件

2、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进场交割单

4、企业章程

5、其他

(二)国有控制出资人退出——减资退股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准文件

2、标的企业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非货币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4、减资公告

5、验资报告

6、企业章程

7、其他

(三)国有控制出资人退出——司法处置、跨国资监管机构——司法处置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准文件

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3、企业章程

4、其他

(四)国有控制出资人退出——股权投资、跨国资监管机构——股权投资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准文件

2、被投资企业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用于投资的股权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4、投资协议

5、企业章程

6、其他

(五)跨国资监管机构——协议转让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准文件

2、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3、转让协议

4、企业章程

5、其他

(六)跨国资监管机构——无偿划转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

2、无偿划转协议

3、基准日审计报告

4、企业章程

5、其他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其他

(七)注销法人资格——因变更为分支机构而清算并注销法人资格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准文件

2、清算报告

3、注销公告

4、工商注销证明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其他

(八)注销法人资格——因解散而清算并注销法人资格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准文件

2、清算报告

3、注销公告

4、破产公告

5、工商注销证明

6、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7、其他

(九)注销法人资格——因破产而清算并注销法人资格

1、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准文件

2、清算报告

3、破产公告

4、工商注销证明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其他

三、报送时间 #p#分页标题#e#

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四、服务事项流程

(一)省国资委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指导企业填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等瑕疵的产权登记事项,省国资委应在2日内向国家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

(三)审核通过的,2日内通知企业打印产权登记证、表。

(四)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并于每月月底将产权登记档案移交联交所管理。

五、办理时限

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自受理企业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增减注册资本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事项。

二、报送材料

1、国有独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或国有控(参)股公司董事会关于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2、增、减资的决策依据或批复文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非货币增资的,需提供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股权多元化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供各方股东的增资协议;

6、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供企业债务处置方案;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三、报送时间

国有独资企业,应自增减注册资本决议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参股或控股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时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报送相关资料。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受理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p#分页标题#e#

2、审核通过的,对于国有独资企业,4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托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依法行使表决权。不符合要求的,4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3、公司制企业,国有股东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审议结果报省国资委。

五、办理时限

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自受理企业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发债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各种融资工具等事项。

二、报送材料

1、债券发行申请;

2、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3、债券发行方案;

4、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发债方案的审议意见;

5、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

6、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7、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报送时间

国有独资企业,应自发债决议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参股或控股,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时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报送相关资料。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受理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2、审核通过的,对于国有独资企业,4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托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依法行使表决权。不符合要求的,4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3、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结束后,国有股东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五、办理时限

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自受理企业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一、适用对象

发起设立或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和股份公司变更时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二、报送材料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国有股东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申请文件;

2、国有股东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决策文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和股份公司章程;

6、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7、本次改制关于资产重组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1、国有股东关于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申请文件;

2、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3、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5、发起人协议和股份公司章程;

6、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报告;

7、本次改制关于资产重组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股份公司增资扩股

1、国有股东关于股份公司增资扩股的请示;

2、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有股东国有产权登记证(表)和国有股东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增资方公司章程、资信证明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文件、公司章程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资产评估相关材料;

7、增资扩股协议;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报送时间

企业应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后,在工商登记之前报送材料。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受理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2、审核通过的,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自受理企业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一、适用对象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国有控股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 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 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另: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予以备案。除上述事项外,其他国有股东通过证券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事项需逐级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二、报送材料

(一)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转让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书面决议;

2、转让股份的证券市场背景情况;

3、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

4、转让收入情况。

(二)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报送时间 #p#分页标题#e#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备案的,需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备案的,在每年1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事前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的,其转让方案需逐级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服务事项流程

——备案事项:

1、国有股东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市场上自由出售股份后按照规定时间,将上述事项报省国资委,进行事后备案;

2、收到备案材料后,省国资委予以备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指导企业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信息系统。

——审批事项:

1、省国资委受理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2、审核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行请示文,其中,不涉及控制权的,向国务院国资委行请示文;涉及控股权丧失的,向省政府行请示文,待省政府批准后再向国务院国资委行文。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3、指导企业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自受理企业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国有股东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适用对象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二、报送材料

(一)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及时按照规定逐级书面报告省级国资监管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国有股东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案及关于选择拟受让方的有关论证情况;

3、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协议转让股份的批准文件(适用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

4、国有股东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披露的拟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经省国资委批准豁免公开转让信息的除外);

5、国有股东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案及关于选择拟受让方的有关论证情况;

6、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拟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8、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9、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10、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尽职调查报告(适用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

1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报送时间

国有股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四、服务事项流程

1、国有股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省国资委申请实施协议转让,省国资委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实施转让的具体意见;

#p#分页标题#e#

2、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后,国有股东将转让协议等材料逐级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受理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3、审核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行请示文,其中,不涉及控制权的,向国务院国资委行请示文;涉及控股权丧失的,向省政府行请示文,待省政府批准后再向国务院国资委行文。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4、指导企业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自受理企业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 一、适用对象

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二、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2、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4、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6、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适用于划转股份按最近一个交易日交易价格计算的市值达到或超过国有股东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10

7、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8、所涉及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适用于涉及国有股东或上市公司职工分流安置的);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报送时间

国有股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受理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2、审核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行请示文,其中,不涉及控制权的,向国务院国资委行请示文;涉及控股权丧失的,向省政府行请示文,待省政府批准后再向国务院国资委行文。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3、指导企业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自受理企业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 一、适用对象

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二、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2、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4、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5、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6、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7、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8、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9、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报送时限

国有股东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在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受理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2、审核通过不涉及控制权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上行请示文;涉及控股权丧失的,向省政府行请示文,待省政府批准后再向国务院国资委行文。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3、指导企业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自受理企业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一、适用对象 #p#分页标题#e#

国有单位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将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化为股票的,通过证券系统、协议方式、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间接受让等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二、报送材料

——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

1、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2、关于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受让股份价格的专项说明;

3、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4、国有单位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6、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有单位或通过其控制的不同主体合计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股份扣除所出让股份的余额)达到或超过总股本5

1、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及内部决议;

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有单位的基本情况、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表;

4、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5、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备案表。

三、报送时间

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事后备案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经济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保省国资委备案。

四、服务事项流程

——事后备案事项:

收到备案材料后,省国资委予以备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指导企业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信息系统。

——事前备案及审批事项:

1、省国资委受理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2、审核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事前备案或出具批复文件。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3、指导企业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自受理企业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一、适用对象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事项。

二、报送材料

——预审核

国有股东关于资产重组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核

1、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请示及方案;

2、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3、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作价依据;

4、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6、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国有股东关于人员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理、债权债务安排等的说明;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报送时间

国有股东应在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

2、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报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

四、服务事项流程

1、国有股东就资产重组进行内部决策,通知上市公司停牌后,报省国资委预审核,省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出具预审核意见;

2、预审核通过的,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签署重组协议,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备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报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

3、审核通过的,省国资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4、指导企业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一、适用对象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二、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请示;

2、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内部决议;

3、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债务风险的应对预案;

4、国有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对其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

5、国有股东为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设定担保的股票质押备案表;

6、国有股东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产权登记文件;

7、国有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8、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报送时间 #p#分页标题#e#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该股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后报送省国资委审批;国有股东为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自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省国资委审核。

四、服务事项流程

1、国有股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债券发行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省国资委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2、其他类型的国有股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后,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省国资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3、指导企业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

五、办理时限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为国有独资公司或企业的,对符合要求的原则上10工作日内办结,国有股东为其他类型企业的,原则上在国有股东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一、适用对象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二、报送材料

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情况的请示;

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证券的决议;

3、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方案;

4、国有控股股东基本情况、认购股份情况及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国有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对其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

6、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7、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8、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发生债务风险的应对预案;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报送时间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债券方案后,按规定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省国资委审批。

四、服务事项流程

1、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债券方案后,按规定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省国资委审批。

2、省国资委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省国资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3、指导企业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

五、办理时限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原则上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国有股转持 一、适用对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公司,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保基金持有的事项。

二、报送材料

1、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关于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的申请;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东账户信息表。

三、报送时限

企业自主报送。

四、服务事项流程

1、股份有限公司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首次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前,由股份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的国有股东联合其他国有股东,按照规定程序向省国资委提出请示。省国资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对国有股转持予以批复后,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自受理企业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事项程序清单 一、适用对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股东标识管理事项。

二、报送材料

1、国有股东关于申请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手续的申请;

2、本次首发或增发方案;

3、国有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有股东产权登记证(表);

5、国有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报送时限

企业自主报送。

四、服务事项流程

1、受理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2、审核通过的,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五、办理时限 #p#分页标题#e#

对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自受理企业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利润分配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利润分配事项。

二、报送材料

1、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制定的企业利润分配预案方案;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

三、报送时限

按照《公司法》规定时限报送,原则上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决定。

四、服务事项流程

1、企业应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15个工作日,书面征求省国资委意见。

2、省国资委在收到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利润分配意见。

3、省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省国资委的利润分配意见依法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企业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东签名的会议记录报送省国资委。

五、办理时限

原则上10个工作日办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国有资本收益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和收取事项。

二、报送材料

——国有独资企业

1、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的专项审计报告和企业关于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的说明。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

——省国资委控股或参股企业

1、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2、股东(大)会决议。

三、报送时限

按照通知要求,一般在每年5月中旬前。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省国资委下发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2、省国资委收到企业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省财政厅复核;

3、省财政厅复核后,省国资委向出资企业下发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组织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五、办理时限

以当年通知为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

二、报送材料

(一)国有资本经营支出计划申报表及编制说明

(二)企业申请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支出,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阶段性发展目标和预计取得的成效,新兴产业化项目应当重点说明对行业发展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2、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情况;

3、省政府会议纪要、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省国资委对项目的审核(备案)意见等;

(三)企业申请重大技术创新支出,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重大技术创新计划或者科技成果说明,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贡献;

2、重大技术创新阶段性发展目标和预计取得的成效,对行业发展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情况;

4、科技创新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书;

(四)企业申请债务回购,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与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务回购协议;

2、回购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

3、回购资金需求总规模,申请资本预算支出规模,配套资金安排及使用计划;

4、对解押房地产等重要生产经营性资产的使用规划和方案,对提升企业竞争力的说明;

5、房地产等重要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企业申请费用性支出,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费用性支出解决改革历史遗留问题和弥补改制重组成本不足的企业,应同时提供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股东会等关于有关经济行为或费用安排的批准文件,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或改制重组的工作方案(包括背景、改革历史遗留问题产生原因、政策依据、解决标准、资金需求等)。

#p#分页标题#e#

2、申请费用性支出用于维稳应急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的原因以及对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企业已采取的自救措施和效果;维稳应急的总体工作方案,包括其他配套资金筹集方案;申请资本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向、具体规模、测算依据和方法。

(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送时限

以当年通知为准。

四、服务事项流程

1、每年6月底前,省国资委下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通知;

2、省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支出计划进行审核论证,审核通过的纳入项目库管理。

3、省国资委根据当年收益规模,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4、执行年度6月底前,根据省财政厅复核后的国有资本收益,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上报省财政厅。

5、根据省财厅要求,在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基础上,编制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省财政厅。

五、办理时限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一般在每年10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根据省财政厅要求的时限报送。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及监督检查事项。

二、报送材料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2、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报送时限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首次报告时间为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此后按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服务事项流程

1、根据省财政厅批复,向企业拨付资金,同时下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通知;

2、根据企业报送的执行情况报告,对拨付企业的预算资金实施事中监督;

3、组织中介机构对上年度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根据审计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每年7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审计工作。8月底前,向存在问题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

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监管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出资企业。

二、报送材料

出资企业上报《XXXX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三、报送时限

按照省国资委下达年度《关于做好XXXX年度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

四、服务事项流程

1、每年4月30日前由企业分配处提出本年度工资预算管理工作安排意见(拟定出资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

2、按照委主任办公会会议确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线,国资委下发《关于做好XXXX年度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并组织指导出资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3、出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结合上年度财务决算及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按照本年度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计划、经济效益、人工成本等预算安排,在2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

4、企业分配处将出资企业上报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综合汇总,经初审后呈送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企业监督局及驻企监事会会商并征求意见。

5、企业分配处将与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企业监督局共同认定的预算年度经济效益预测情况,报主管主任及相关分管主任审阅。

6、企业分配处根据审核认定的出资企业年度经济效益预增(减)情况,提出对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批复意见,送主管主任及委主要领导审阅。

7、委主要领导同意签批后,省国资委下发工资总额批复文件

五、办理时限

省国资委6月30日前完成核定工作(自收到企业上报《xxxx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调整年度经营指标的企业可酌情顺延)。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监管并执行企业负责人年薪制的企业。

二、报送材料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数据。

2、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和拖欠情况。

3、企业社保费、税金的缴纳和拖欠情况。

4、其他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有关的材料。

三、报送时限

每年4月30日前报送。

四、服务事项流程

1、对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需补充完善的内容。

2、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标准,并综合形成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方案(草案)。

3、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方案(草案)经主管领导复核同意后,根据职能分工在委内征求意见。

4、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方案。

5、省国资委发文通知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结果。

五、办理时限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出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方案审核认定工作。

企业年金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监管的出资企业。

二、报送材料

1、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请示。

2、企业年金方案(草案)

3、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送时限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请示上报后,经初步研究原则同意的,企业上报“草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相关证明材料。

四、服务事项流程

1、主办处室提出初审意见。

2、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专项审核意见。

3、主办处室提出综合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办。

4、委主任办公会议决策。

3、主办处室履行批复程序。

五、办理时限 #p#分页标题#e#

1、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主办处室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证明材料不完整,要求企业重新补报的,在企业补报完整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办处室提出综合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办。

2、委主任办公会议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处室履行批复程序。

监事会监督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派驻监事会(监事)的出资企业。

二、报送材料

1、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2、企业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

3、企业财务决算等财务资料;

4、监事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报送时限

按照各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服务事项流程

1、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2、听取企业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3、查阅、审验、分析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4、实地检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经济业务;

5、通过集中座谈、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企业情况,收集有关信息,必要时可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6、采取问卷调查、测试评估、走访有关部门等方式调查核实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7、参考借鉴其它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成果,必要时可请他们出具资料或做出说明;

8、其它必要的工作方式。

五、办理时限

6月30日前报送《年度定期监督检查报告》和《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经营行为评价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管理的出资企业领导人员。

二、报送材料

1、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2、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4、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6、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三、报送时限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时限要求。

四、服务事项流程

1、向企业及被审计人下达审计通知书;

2、召开进点动员会,发布审计公告;

3、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具体审计实施方案;

4、实施现场审计;

5、征求被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意见;

6、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7、下达审计处理意见;

8、审计工作档案归档。

五、办理时限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时限要求。

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审核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报送材料

1、送审请示文件3份;

2、出资企业三年滚动规划文本3套;

3、编制说明3份;

4、电子版(光盘)1份等。

三、报送时限

按要求,每年3月底前报送调整后的出资企业三年滚动发展规划。

四、服务事项流程

1、企业报送材料由规划岗位初审;

2、处内其他岗位联审;

3、征求委内协办处室和所在企业外派监事会意见;

4、规划岗位起草审核意见,处务会会签和处长审签;

5、委分管副主任审核把关;

6、委主任签批;

7、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出资企业。

五、办理时限

无特殊情况,出资企业三年滚动规划审核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结束。

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审核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监管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公司。

二、报送材料

1、董事会(公司)关于申请核准公司章程修订的呈送文件;

2、由合法参会人、参加决议形成的公司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或条款意见的会议纪要或决议文件(有参会董事签名);

3、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修改或重新修订议案;

4、原有公司(已注册)章程或重新修订章程文稿。

三、报送时限

具备报送条件后企业自主报送。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由委办公室集中接收企业呈报文件,经委领导签发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企业改革处。

#p#分页标题#e#

2、具体业务负责处室在接到委转交办文件后,对属于独一业务条款、单一处室负责修改业务事项,材料证据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处室初审回复意见。对涉及多处室处理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各处室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企业改革处。

3、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改,企业改革处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公司章程批复文件初稿并提交给办公室审核;从委办公室文字核稿,包括转送委领导签批,到打字形成批复文件给企业发文,限定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股权多元化公司章程修改,企业改革处在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形成省国资委决议意见,委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成后,指定人员参加股东会表决。

4、对不符合法定审核批准的企业章程修改情况,由具体业务处室在审核过程立即通知企业;对企业无法提供依法要求条件的证据材料的呈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呈送企业,退回。

五、办理时限

在企业上报资料齐全,不存在补充反复前提下,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履行控股、参股公司股东职责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省国资委控股、参股公司。

二、报送材料

1、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

2、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审议的各项议案;

3、股东会会议决议;

4、根据议案的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报送时限

具备报送条件后企业提前15个工作日(即股东单位审议时间)自主报送。

四、服务事项流程

1、由委办公室集中接收企业呈报文件,经委领导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转交企业改革处。

2、企业改革处接到文件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对审议议案属多个处(室、局)承办事项,企业改革处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审议进度。

3、具体承办业务处(室、局)在接到文件后,对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处(室、局)意见并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反馈企业改革处;对材料不全且需要公司董事会完善补充的由承办处室局要求公司董事会限时提供或作出说明。

4、企业改革处根据承办处(室、局)审议意见,2个工作日内拟定意见,呈报委领导审定。

5、由授权委托人参加股东会议,履行股东相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

在企业上报资料齐全,不存在补充反复前提下,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出资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制定与审核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出资企业中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一级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改制重组方案指监管企业的设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分立等方案。

二、报送材料

(一)上报改制方案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改制申请文件;

2、企业改制方案;

3、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股)权或增资扩股的有关决议文件;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5、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

6、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同意函或债权处理协议;

7、律师事务所或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上报改制预案需提交的材料

实际操作中,需报请省国资委审批的改制方案,企业可先申报改制预案,改制预案提交的文件包括:

(1)企业改制申请文件;

(2)企业改制预案;

(3)企业内部决策文件等其他需要申报的文件或材料。

改制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可适当调整改制预案,但改制预案发生实质变化的要重新上报省国资委批准,最后由企业将已成型的改制方案按规定批准程序报批。

三、报送时限

具备报送条件后企业自主报送。

四、服务事项流程 #p#分页标题#e#

1、受理。承办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一是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核,是否属于应由省国资委审批的改制范围;二是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相关要件是否齐全。拿出初步意见后,请示副处长然后答复企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对材料不全向申请人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与决定。承办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拿出初步意见报副处长,副处长审核同意后,由承办人起草批复文件报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审核。处长审核并与主管副主任沟通一致后,由相关处(室、局)会签国资委办公室核稿,交由主管副主任、主任签批。如果遇到负责领导外出情况,进行电话沟通,征得领导同意后,先行出文;对于重大改制项目,处长审核后,由主管副主任提交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审定,企业改革处按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意见,履行公文批复程序;对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进行审核,报省政府审批,按照省政府的审批程序执行;对出资企业未涉及集团(总公司)产(股)权变动的整体改革方案进行备案。

五、办理时限

在企业上报资料齐全,不存在补充反复前提下,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企业破产、解散管理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企业破产、解散依据《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本管理事项主要适用以下两类企业:一是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破产、解散;二是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所属子、孙公司破产、解散,法院需省国资委批准的,或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时需省国资委出具批复的,以及其它部门需省国资委出具批复文件的。

二、报送材料

1、请示(一式3份);

2、参照《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权属企业破产审查要点》(黑国资组〔2010〕193号)报送相关材料。

三、报送时限

企业在先期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上报。

四、服务事项流程

1、受理企业报送的有关请示后,抓紧组织相关部门及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局)对请示事项进行研究审核,对符合政策且具备实施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批复。重要的出资企业破产、解散需报省政府批准。

2、沟通协调一致后制作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有关企业。

3、监督企业认真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实施解散清算等。

五、办理时限

原则上,自接到出资企业上报材料首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请示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全省各市(地)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领导小组。

二、报送材料

1、各市(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差测算明细表和汇总表,各市(地)人社部门提供同类教育机构人员测算年度调资证明;

2、以前年度漏报、补报人员基本情况申报表,新退休人员、漏报、补报人员情况说明;

3、其它相关材料。

三、报送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争取每年6月底前完成材料报送工作。

四、服务事项流程

1、每年初,组织协调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及各市(地)相关部门开展上一年度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差测算工作(含哈尔滨铁路局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区域内权属职教幼教退休机构退休教师)。

2.汇总各市(地)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报表,会同教育、财政、人社部门对各市(地)填报项目及内容进行审核备案。

3.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每一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及清算工作。

4、积极与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地)相关单位沟通,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努力做好信访工作。

五、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事项工作流程 一、适用对象

鼓励企业与接收方依法合规、自主协商开展分离移交办社会职能工作。本事项主要适用于需要省国资委、省政府沟通协调决定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二、报送材料

1、委出资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请示或报告;

2、企业拟分离办社会职能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等相关材料。

三、报送时限

企业在先期沟通协调的基础上适时上报。

四、服务事项流程 #p#分页标题#e#

1、受理委出资企业请示或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及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局)对有关事项进行协调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对符合政策且具备实施条件的,报省国资委或省政府研究决定。

2、省国资委或省政府作出决定后,指导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对需要省国资委批复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批复。

3、企业制定并签署交接协议。

4、实施过程中积极协调、服务。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现在致电 0531-88888511 OR 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