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怎么写

日期:2016-07-05 / 人气: / 来源:本站

  财政部颁布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是全国通用的标准.

  但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公司而言,各个单位的无形资产构成情况不同,其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也就不一样,所以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肯定不是全国通用的.

  不过有些企业情况有相似的地方,可以适当借鉴别的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无形资产评价格式

  无形资产评估:

  品牌、商标权、商誉、企业家价值等价值评估

  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秘诀等价值评估

  特许经营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酒窖窖池、景区收费权等价值评估

  网站、营销网络、客户名单、长期合同等价值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

  企业重组;业务整合、并购和剥离;股东/合伙人争议;收购/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收购

  基于财务报告的评估: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资产减值评估、企业并购评估、债务重组评估、融资产评估

  整体资产评估:

  适用于设立公司、企业改制、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组建集团、合资、租赁、承包、融资、抵押贷款、破产清算等

  单项资产评估:

  各类房地产(商业用房、生产厂房、办公室、住宅、酒店、会所、冷冻仓库、教堂、学校、高尔夫球场、度假村、码头、加油站)

  各类机器设备(高精尖设备、进口设备、特殊设备、专用设备、普通设备、自制设备、专业化生产线、运输设备、模具、计算机硬件和软件)

  林木、果木、花卉、景观等

  项目评估:

  项目转让、项目融资、项目合资合作、项目投资价值分析、项目数据分析、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等

  无形资产评估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利用的信息是恰当的。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三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当引用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无形资产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经济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第十六条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一般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拍卖、质押、诉讼、损失赔偿、财务报告、纳税等。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一般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无形资产是否能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三)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目前和历史发展状况;

  (四)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无形资产的保护措施;

  (五)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利方式;

  (六)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七)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资产的限制;

  (八)无形资产转让、出资、质押等的可行性;

  (九)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十)宏观经济环境;(十一)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十二)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十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一般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所评估无形资产的作用,合理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产品生命周期等各项因素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的制约,关注其对无形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

  (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五)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考虑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二)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

  (三)选择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案例,考虑历史交易情况,并重点分析被评估无形资产与已交易案例在资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

  (四)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

  (五)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交易条件、交易时间、行业和市场因素、无形资产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充分考虑无形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

  (三)合理确定无形资产贬值。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下列内容:

  (一)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二)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条件;

  (三)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四)无形资产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

  (五)无形资产的获利期限;(六)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三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三)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四)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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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燕京理工学院教室桌椅价值评估 受托估价单位:会计1232班第一组 提交评估报告日期:2015年4月22日

  第一部分 资产评估师声明

  1、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搜集到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

  2、本次评估所提供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4、评估师对于评估报告中所评估的资产亲自进行了现场清查、核实和勘察。

  5、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第二部分 摘要

  1、估价项目名称:燕京理工学院教室桌椅价值评估

  2、委托估价方:燕京理工学院

  3、估价目的: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学校桌椅的使用情况

  4、估价基准日:2015年4月17日

  5、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6、评估方法: 成本法

  7、估价结果:桌椅资产评估价值=35661元 大写金额:叁万伍仟陆佰陆拾壹元

  第三部分 报告书正文

  教室桌椅评估报告书

  会计1232班第1组接受燕京理工学院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燕京理工学院综合楼103教室中正在使用的桌椅进行价值评估。本组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评估资产在2015年4月17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概况

  (1)企业名称:燕京理工学院 简称:燕理

  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迎宾北路45号综合楼103 总部: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迎宾北路45号 注册资本:200万 法定代表人:吴保德

  (2)企业性质:学校 隶属关系演变:由北京化工大学的附属学校演变成独立院校

  (3)经营业务范围:在校本科大学生 主要经营业绩:已经营10年,生源雄厚

  (4)近三年来企业的财务状况:无负债,利润较高

  (5)本企业市场占有率:已达到全省的40%

  (6)正在进行的投资项目:师资力量及教学设施

  (7)生产经营存在国家优惠

  优势分析:有较多的生源,学校占地面积较大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学校桌椅的使用情况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此次估价对象为燕京理工学院综合楼103教室桌椅的使用情况。评估前的账面价值是441040。

  四、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4月17日。

  本公司经与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协商,确定2015年4月17日为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

  评估中所采用的计价标准均为基准日时点的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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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工厂(以下简称××工厂)的资产和负债在2002年8月31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范围包括:总资产为人民币15,265.79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11,485.63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780.16万元,以××工厂提供的资产评估清单为准。评估目的是确定××工厂2002年8月31日的整体资产价值,为整体出让××工厂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我们的评估是依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的。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包括对委估资产、负债的权属、义务、运营状况进行核实、查询、资料收集,对相关资产进行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实际状况,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经评估,××工厂的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持续经营状况下的公允市场价值:资产的账面值为人民币15,265.79万元,调整后账面值为人民币15,265.79万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705.68万元,减值幅度为3.67 %;负债的账面值为人民币11,485.63万元,调整后账面值为人民币11,485.63万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883.46万元,减值幅度为5.24 %;净资产的账面值为人民币3,780.16万元,调整后账面值为人民币3,780.16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3,822.22万元,增值幅度为1.11 %。

  委托方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未包括租赁使用九江玻璃纤维厂的土地、无偿使用九江玻璃纤维厂部分厂房及设施。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值 增值额 增值率%

  流动资产 7,357.36 7,357.36 7,422.05 64.69 0.88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7,748.98 7,748.98 7,124.18 -624.80 -8.06

  其中:在建工程 9.26 9.26 9.26 0.00 0.00

  建 筑 物 846.30 846.30 857.63 11.33 1.34

  设 备 6,893.42 6,893.42 6,257.29 -636.13 -9.23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159.45 159.45 159.45 0.00 0.00

  资产总计 15,265.79 15,265.79 14,705.68 -560.11 -3.67

  流动负债 3,985.63 3,985.63 3,383.46 -602.17 -15.11

  长期负债 7,500.00 7,500.00 7,500.00 0.00 0.00

  负债总计 11,485.63 11,485.63 10,883.46 -602.17 -5.24

  净 资 产 3,780.16 3,780.16 3,822.22 42.06 1.11

  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20××年8月31日至20××年8月30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张××

  评估机构法人代表:郭××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邢××

  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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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成立两年来,专业委员会高效运作,在解决资产评估方面难题的同时,也更好地为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的国企改革服务,并为国企改革的顺利健康发展 提供了有力保证。2003年1月~2004年3月,国资办、我会组织召开了38次专家评审会,其中出具正式专家意见书30份。为国企改革评估报告把好了一道关。从提交给专家委员会的报告来看,各机构评估报告书整体质量在逐步提高,各机构更加重视报告质量,但某些方面仍需要规范操作。我们针对各次专家评审会涉及的事项和存在的一些共性 问题 进行 分析 ,并提出如何恰当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需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各资产评估机构参考。

  一、对于国企改革中的评估问题。在专家评审会讨论中发现很多问题不是单纯的评估技术问题,而是改制方案中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改制方案关键问题不明确所造成的。

  建议评估机构应在详尽了解 企业 改制目的及背景前提下,开展尽职调查,按操作规范进行职业判断。首先应尽可能制定详细、完善的评估方案,评估 方法 的采用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多和委托方特别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评估的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评估师应熟悉、掌握中央及深圳市关于国企改制的一系列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评估。

  二、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入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所纳入房地产的评估范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不一致,造成部分资产漏评, 影响 整个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应先核对资产评估明细表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如有未纳入处置方案的房地产项目,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未经深圳市国土部门备案的非深圳地区房地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实施评估程序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 责任。如果委托方已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有关房地产项目评估业务合同的,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时要注意明确资产评估范围。

  三、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 会计 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拟改制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评估值。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 计算 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处理。

  此外,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 内容 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简要介绍投资背景、被投资单位的概况,说明长期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建议评估机构着重说明长期投资以不同的方式评估的理由,并履行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

  四、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评估中,部分评估机构未能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评估,造成企业账面数,审计报告数与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数不一致,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做好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工作。企业申报账面值应与审计报告数一致,对评估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清查调整值中进行调整,并需要企业予以确认。

  五、评估机构擅自对应收款项评估为零。

  对国企改制 企业 应收账款的评估,必须在恢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予以核销。确保应收账款相关 历史 问题 有案可查,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六、对于预计负债的评估,由于现有评估 理论 、评估准则及相关操作规范未有涉及,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往往按企业经审计后的账面值予以确认,未能充分考虑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及可能支付的确定金额。部分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仍然为“未考虑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造成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与评估结果互相矛盾。

  评估机构在具有充分理由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时,应考虑将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设定为“仅考虑上述担保事项,对资产评估结果的 影响 ,未考虑其他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应特别关注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单位享有的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抗辨权以及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所拥有的向被担保单位的追偿权。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果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关注企业与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反担保合同,对企业为各子公司担保的预计负债,应核实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挂账问题,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应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并做到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证据充分、计量合理。

  七、执业风险意识仍有待提高。部分机构未能充分关注资产评估目的行为与评估结果的对应关系,对重大事项未充分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影响企业净资产的程度揭示不深,对资产评估风险易发生区域把握不够准确。

  建议评估机构充分加强前期调查,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 方法 ,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将职业判断贯穿评估工作的始终。重点把握资产评估机构 目前 所面临的重大事项不确定风险、权属风险、数量风险、计价风险、报告风险及档案风险等主要风险。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更要在 法律 允许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防范执业风险。

  八、在国企改革中应特别注意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评估机构应按《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首先进行清查,对确实拥有无形资产的应该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认为没有无形资产的也应进行说明。

  另外,深圳市国企改革近年来取得重大突破,大力推行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经营者和员工持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等多项措施。在具体的操作方式上,深圳注重创新,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体系,这些文件联系实际,条理清晰,全面周到,注重细节,可操作性强。同时,针对国企改革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了若干个补充意见,使政策“盲点”得到妥善解决。深圳国企改革的模式也为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值得借鉴的改革经验。在深圳渐趋成熟、规范和产业化的资产评估业一直为深圳国企改革提供了良好的专业化服务,希望各评估机构抓住这一契机,把深圳国企改革的经验和在为深圳国企改革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经验推广到全国各地,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借鉴深圳市政府的改制政策并结合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意愿,合法地运用各种财务处理方法设计一个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 发展 、符合 现代 企业制度要求且法律风险较小的改制方案,并在该方案顺利通过后,在有关各方的配合下,指导企业具体实施改制方案的 内容 ,对于实施改制方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帮助企业应对和解决,在新一轮国企改制中,不断的拓展资产评估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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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摘要】本文通过对资产评估质量概念的界定,从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的两个角度探讨了我国资产评估的质量控制体系,分析了我国资产评估质量方面存在的监管问题和内部控制局限。结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分别从宏观、及微观层面针对性的提出了关于提高我国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的对策。

  【关键词】资产评估;质量控制;评估机构

  1 资产评估外部质量控制研究

  1.1 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根据资产评估的特点以及我们对资产评估质量的定义,本文认为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是指满足资产评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的基本构成要素也包括上述三方面内容,即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的主体、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的对象、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的手段。

  1.2 我国资产评估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监管力度不够

  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十多年历程来看,政府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可谓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来约束资产评估执业行为。多年来,由于受管理机构体制改革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整个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进行的很少。

  1.2.2监管标准滞后

  没有标准,监管就无法进行。监管标准的制定是监管的基础和关键。目前我国无论在政府监管标准还是在行业自律监管标准的建设方面都远不能适应评估行业发展的需要。从政府监管标准来看,至今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至今仍是资产评估行业最高的法律规范。

  2 资产评估内部质量控制研究

  2.1 从评估机构质量控制的主体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标准化作业是评估机构开展全方位质量控制的基础和关键。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质量标准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资产评估法规、制度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制定的评估准则,而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标准则尚未颁布。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09000质量标准体系,为建立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标准提供了依据。资产评估机构的核心工作就是通过完成评估项目来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资产评估项目小组就成为评估机构中基本的组织单元。评估项目小组层面的质量控制关键的是项目组人员的选派和项目小组在评估执业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2.2 从评估机构质量控制的对象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资产评估主体层面的质量控制从资产评估机构来看,资产评估的主体主要指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评估机构对人力资源的控制应当包括人员聘用、专业发展、考核与晋升等几个方面内容。专业服务的质量归根到底要依靠评估操作人员的“德”与“才”,所以,评估机构应建立人员聘用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地保证及时补充所需的人才以及补充的人员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和素质。建立一种有效的评估业务承接机制对于防范评估风险、保障评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3 从评估机构质量控制的过程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资产评估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项目承接、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前期评估人员业务培训等方面。评估工作流程中,最关键的是收集和查验有关资料、勘察核实和评定估算三个环节,也构成了评估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点。一是评估资料数量的控制。二是评估资料质量的控制。只有在确信资料真实、可靠的基础上,才能将其作为估计依据。否则,评估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提高我国资产评估质量的对策与建议

  3.1 宏观层面的建设

  3.1.1加快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立法

  行业要发展,首先应该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指导和约束。我国资产评估立法现状与评估行业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滞后现象。因此,为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就要利用我国已加入国际资产评估委员会的实际,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加快评估行业的立法工作。

  3.1.2加强对评估行业的监管和违规处罚力度

  充分发挥政府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应完善资产评估监管体系,协调各政府有关部门对不同资产评估领域的管理,避免出现规则不统一、市场分割等现象,为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的有序竞争环境创造客观条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对于那些违反资产评估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约束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给予严厉的处罚,加大对其处罚力度,只有评估机构因违规所得收益无法弥补由此受到的惩罚时,评估机构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发现违规操作无利可图,才能有效制止违规现象的发生,增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风险意识,净化市场环境,促使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对高质量资产评估的追求。

  3.1.3建立资产评估质量评价体系

  资产评估质量评价体系是对资产评估质量进行评价和衡量的一系列指标体系的总称。由于资产评估质量的无形性、模糊性等特性使得对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和衡量是比较困难的,客户根据现有的条件根本无法判断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供的产品即资产评估报告上所列示的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是否是公允的、合理的,这就使得在评估市场上客户等相关利益方和评估机构之间关于资产评估质量高低信息的不对称。

  3.2 微观层面的建设

  3.2.1加强评估机构执业标准建设

  推行标准化管理在资产评估机构中大力推行IS09000质量认证制度,实施评估机构的标准化管理。从目前我国已开展了质量认证的几家资产评估机构来看,无论从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还是对树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外部形象,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作为成功的经验在行业内大力宣传。可先在一些具有证券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中推行,再逐渐向非证券业评估资格的机构扩展。

  3.2.2加强评估机构制度建设

  要实现评估业务规范化,制定实施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来直接控制、规范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行为是提高评估活动有序程度的有效途径。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执业操作规范制度、质量控制制度、项目负责制度、内部审核制度,风险评价制度等,努力使评估全过程规范。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全过程的控制,从资产评估项目承接与编制评估计划、资产评估项目实施、资产评估项目报告每个阶段都应有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做保障。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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