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当“甩手掌柜” 标的物“瑕疵”引诚信

日期:2016-07-01 / 人气: / 来源:本站

云南楚雄州大姚县政府公开处置的国有资产,在经过县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专业评估测绘公司拍卖公司层层把关核实后,实物现状竟然与公告面积不符。2011年以来,大姚县公开拍卖成交的两宗建筑物,一起成交后3年未能成功办理房产证,一起则因拍卖佣金引来的官司被弄得焦头烂额。

2009年7月9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发生6.0级地震,与姚安县紧紧相邻的大姚县也在地震中遭受重创。灾害发生后,为了进一步筹措资金,加快党政机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工作,大姚县政府决定对原县财政局、县广电局方家坝综合楼等一批国有资产向社会公开出让。

为加强对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大姚县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拟处置资产情况的调查、核实、统计、测绘、评估和公开出让等工作,其中的招拍挂环节则具体由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

2011年11月17日,大姚县国土局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组织邀标小组对3家拍卖公司谈判,经邀标小组决定,同意委托由楚雄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槌公司)作为上述房地资产的公开拍卖处置机构。

同年11月21日,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作为甲方与金槌公司(乙方)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接到甲方移送的处置方案后,应及时做好资产公开处置前的真实性和资产所处位置、现状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解、核实。乙方应在拍卖成交后的60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将标的物移交竞得者、协助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拍卖成交后,甲方按委托低价的1%支付给乙方佣金,超出底价部分按3%支付给乙方佣金;买受人按实际成交价的1%支付给乙方佣金。

公告上白纸黑字 公信力受质疑

2012年7月13日,家住金碧镇胡屯村的李先生从媒体公告上得知:原县广电局综合楼进行公开拍卖,建筑面积约256.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69.57平方米,参考起拍价为70万元。

在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初步了解后,李先生向金槌公司报名参加竞拍。通过公开竞价,李先生以单价2670.92元/㎡、总价72万元的价格竞得了该综合楼的国有土地(含房产)使用权,并与国土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按合同约定,李先生在合同期限内交清了拍卖成交价款、税金、拍卖佣金等一切费用,土地部门也于2012年10月16日为李先生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然而,3年过去了,李先生至今没有办完《房产证》过户手续。原来,大姚县房产管理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测绘报告上记载的房屋面积与房屋现状不相符合。

经过核对,李先生发现:2000年颁发的原广电局综合楼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是363平方米,而县国土局、金槌公司公告上的建筑面积是258.64平方米。同样的建筑物,实物现状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相差竟达到77.36㎡!

李先生后来才得知,竞得物总建筑面积中并未加上二楼以上的部分建筑面积。据此,大姚县房产管理所复函李先生称:“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所决定暂不受理你的申请事项,请你提交与申请登记房屋现状相符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建设面积测绘报告、及完税证明,以便我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为了尽快办理房产证,李先生多次奔走于县国土局、县城投公司、测绘公司、拍卖公司、房管所之间。然而,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让李先生感到愤怒。一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会,竟然给他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短斤少两”   买受人拒付佣金惹官司

大姚县原财政局办公楼的公用通道


大姚县原财政局办公楼的公用通道

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10月7日,大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在多种信息平台上发布了《大资源土告字﹝2014﹞05号拍卖公告》:位于大姚县城北街(财政局原办公楼)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准备拍卖。

金重正姐弟俩看到公告,初步了解后决定参与竞买。

2014年10月16日,金重正缴纳了200万元拍卖保证金,并在《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与《拍卖会报价单》上签字确认。《特别告知》第三条显示:“本标的物以现状拍卖,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签订次日,经过数轮竞价,姐弟俩以1370万元的价款竞得县财政局原办公楼。《成交确认书》清晰地记载着:标的物土地面积为388.9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44.05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姐弟俩按期支付了土地款。在移交过程中,姐弟俩欲对办公楼进行分割,于是找了一家测绘公司,重新对房屋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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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金重正发现,有20多户住户的公用通道也一并卖给了自己。分摊下来,比公告的标的物的面积足足少了25.43㎡,按每35219.41元/㎡的价格计算,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达895629元。

大姚县原财政局办公楼的公用通道


大姚县原财政局办公楼的公用通道

“这白纸黑字的公告上明明写着土地面积为388.99平方米,我是依据该数据才报名竞价的。但现在拍卖物品严重短斤少两。”金重正觉得自己被耍了。

金重正当即找到拍卖公司,要求查看该办公楼的原始相关资料,却被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金重正气不打一处来:“东西都是我的了,我竟然连核实的权利都没有。”由于交涉未果,气愤的金重正便拒绝向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

2015年4月,金槌公司将金重正姐弟俩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1%的拍卖佣金,折合人民币13.7万元。

拍卖公司认为,只要拍卖成功,买受人就应该支付合同约定的拍卖佣金,至于公告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拍卖公司不具有专业测绘技术,无法做出判断。

2015年9 月,大姚县人民法院以“竞买人在竞拍前已签订《竞买人承诺并声明》(即承认了瑕疵担保责任)、实物已交付给竞买人”为由,减去超出面积应扣除部分的款项,判令被告金重正姐弟俩向金槌公司支付拍卖佣金128043.70元。

金重正姐弟俩不服大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金重正的委托代理人王新为认为,一审法院仅以“瑕疵”两字就作出简单判决,是刻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理由有:一是瑕疵在《词海》《词源》里的注释是指微小的缺点,而该案涉及金额近90万元,即使对普通公务员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所以应算重大过错而不是瑕疵;二是拍卖标的物“短斤少两”,严重违背了买卖合同中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按照与委托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拍卖公司未尽对标的物现状核实的义务;四是与竞买人签署的《特别告知》虽然告知了免责条款,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2016年1月14日,楚雄中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管副县长:“服务好”是确定拍卖公司的衡量标准

“如果相关部门都能主动意识到各自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改正错误,我也不会拒付拍卖佣金。”输了官司的金重正认为。

拍卖成功之后,为了办理房产证,金重正姐弟俩多次奔走于拍卖公司、测绘公司、县城投公司、县国土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然而,在办证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姐弟俩更是感到愤怒。

据金重正向记者介绍:参与竞拍买受之后,姐弟俩多次往返于大姚、楚雄两地,拍卖纠纷已给姐弟俩的经营造成了近35万元的损失。

针对大姚县在国有资产拍卖过程中遇到的上述情况,大姚县分管副县长汪光献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确定评估测绘公司、拍卖公司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入围时,在保证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主要以收费价格低、服务好作为衡量标准,金槌公司成为大姚县国有资产的拍卖机构,程序是合法合规的。”

金槌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2015年更名为云南金槌拍卖有限公司。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金槌公司是全省首批拍卖市场资格认定企业、云南省拍卖协会理事单位,是楚雄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唯一一家公物拍卖公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涉案资产处置的入围机构,是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指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推荐机构。2006年至今被评为全国拍卖行业A级资质企业。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金槌公司经理白文杨认为:“大姚财政局(原办公楼)土地面积为388.99平方米,是委托方提供的数字,竞拍前竞买人曾现场查看过该办公楼,并领取了标的物的资料,签字同意按标的物存在现状拍卖,不可能因文字表述上的失误就导致交易不公。此外,该数据是从评估测绘的专业公司而来,自己只是受大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可以证明拍卖程序、过程没有任何问题。”

针对上述拍卖纠纷,云南省法学会副会长、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云大法学院党委书记陈云东教授认为:拍卖公司虽然在拍卖过程中向竞买人声明了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但拍卖公司只有在尽职尽责地完成审核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实物,让竞买人在拍卖完成前有效、全面地了解标的物瑕疵状况的前提下,才能够适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委托人、拍卖人都没有尽到对标的物的谨慎审核义务。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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