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能源拒不履行生效裁决 评估人员遭遇刑事立案

日期:2016-06-26 / 人气: / 来源:本站

【中煤能源拒不履行生效裁决 评估人员遭遇刑事立案】“案子已经过了审理期,但法院迟迟未予宣判,我多次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是否采纳未给出明确答复。”12月2日,山西华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华强公司”)法人刘强表示,他正在遭遇一起典型的刑事干预民事纠纷的特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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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子已经过了审理期,但法院迟迟未予宣判,我多次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是否采纳未给出明确答复。”12月2日,山西华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华强公司”)法人刘强表示,他正在遭遇一起典型的刑事干预民事纠纷的特殊案例。

  该案起源于一桩央企、民企间合作纠纷。2003年,中煤能源下属公司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煤焦化”)与山西晋中当地民企合作成立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煤九鑫”),建设焦炭生产项目,后因民企退出提出索赔要求而产生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中煤九鑫拒不履行生效裁决,其理由是当时作为补偿参考的评估报告系华强公司违反相关规定而作。因此,刘强被控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拒不履行生效裁决

  刘强被指控源于中煤能源下属公司一起高达2亿多元的补偿案件。

  2003年,中煤能源成立中煤焦化,进军山西焦炭市场,时值山西省整顿落后产能,众多小规模高耗能企业被关停或者整改,新建焦炉项目被叫停。中煤焦化“曲线介入”,通过与山西晋中当地民企灵石县九鑫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灵石九鑫”)合作,成立中煤九鑫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按出资比例,中煤焦化控股占股75%,灵石九鑫占股25%,之后中煤焦化通过收购后者股权,股份增至91%。

  据知情人透露,双方合作时,灵石九鑫已经取得60万吨/年焦化技改扩项目各项批文,这是中煤焦化所需要的。通过改、扩建,中煤九鑫于2005年建成并投产200万吨/年焦化项目。

  后因种种原因,灵石九鑫提议按之前约定对其进行补偿,不过对于补偿标准双方发生了分歧。2010年7月15日,中煤九鑫与灵石九鑫在北京达成约定,同意由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且约定“该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接受仲裁结果”。

  2012年1月,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对双方补偿争议作出裁决。石裁字【2011】第159—2号载明,合资之前灵石九鑫已经对项目的土地、设备进行了投资,中煤焦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对灵石九鑫此前的投资进行补偿。

  为此,灵石九鑫就双方约定的330亩土地、120支焦炉和60万吨/年的焦炉技改批文的三项向中煤九鑫索赔总计6.56亿元。受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委托,华强公司对上述裁定事项进行了评估,最终裁定中煤九鑫补偿灵石九鑫1.76亿元。

  但上述裁决生效后,中煤九鑫拒绝履行。就此,灵石九鑫于2012年2月1日依法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向中煤九鑫发出执行通知书。2012年2月27日,中煤焦化作出自愿为被执行人中煤九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担保。

  晋中市中院(2012)中法执字第10—2号、3号、4号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13年8月6日、2013年10月18日、2014年1月6日送达中煤焦化和中煤九鑫。

  上述裁决书裁定:冻结、划拨保证人(担保人)中煤焦化银行176236394.95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冻结中煤焦化控股在中煤九鑫91%的股权;拍卖中煤九鑫所有的焦炭4万吨。

  面对上述仲裁机构裁决与法院裁定,中煤九鑫对灵石九鑫的补偿义务仍不履行。2015年10月23日,中煤九鑫回复《中国经营报》记者称,石家庄仲裁委作出的石裁字【2011】第159—2号裁决存在违反仲裁程序、主要证据系伪造等诸多问题,在仲裁裁决进入执行阶段后,鉴于该仲裁裁决存在严重问题,2012年2月,中煤九鑫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该院未能接受中煤九鑫提出的合理主张。2013年9月和11月,中煤九鑫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和申诉申请,目前,该复议和申诉尚在审查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教授指出:“基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裁决没有改判或者执行没有中止的情况下,任何异议不影响裁判决的执行。”

  中煤九鑫给本报记者的回复显示,由于上述裁决涉及巨额国有资产的损失,正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决不允许不公正的裁决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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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此说法遭致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成的反驳:“法律保护国有资产的同时,也保护集体个人等私有财产的合法权益。在经济民事纠纷中,不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应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中煤焦化董事长华祖贵于2015年11月16日被中能能源免职,其免职原因是否与中煤九鑫经营不善、内部违规,目前不得而知。但有多个信源称,华被免职,更多的原因是其年龄到限,与其他事情无染。

  评估人员遭遇刑事立案

  面对巨额索赔,中煤九鑫不仅无意履行,还将矛头明确指向了华强公司。

  据刘强介绍,中煤九鑫本应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可是九鑫焦化公司为对抗强制执行,将一起正在执行的经济纠纷案件,以华强公司所出具的《石家庄仲裁委员委托资产估价项目评估报告》(晋华强评字(2010)第093号)(以下简称《093号评估报告》重大失实为由,向太原市公安局报案。

  中煤九鑫回复材料显示,因仲裁中有关评估人员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013年9月公安部门正式立案侦查,此后,检察机关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刘强被控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5年6月12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审理期限已过,该院至今仍未作出判决。

  “我多次向法院说明并提供材料证明评估报告不存在起诉书中所认定的情形,但审理期已过,法院仍未作出正式判决。目前,因此事华强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我个人也无法正常工作。”刘强说。

  对此,本报记者联系到负责此案的茆世伟法官,其称“案件正在审理中,不接受采访”。

  应太原市公安局的申请,2013年9月1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针对华强公司出具的《093号评估报告》中是否存在失实情节进行鉴定,最终认定评估报告格式与内容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适当,评估程序基本履行。

  2015年5月13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著名刑法学家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专家论证。法学泰斗张明楷等专家论证一致认为,刘强不构成提供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警方介入民事案件,难题却留给了小店区法院,以至于判决迟迟没有结果。

  此案代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成认为,这实际上是中煤九鑫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行为,背后是不愿履行相关补偿义务。

  有知情人透露,,中煤九鑫拒绝履行仲裁裁决的原因是其经营管理混乱,盈利能力欠佳,支付如此高额的赔偿尚有难度。而作为占股91%的中煤焦化并负有担保之责的中煤焦化经营亦举步维艰,巨额索赔也会给上市公司中煤能源业绩带来严重影响。

  但作为中煤集团唯一一家焦化公司,中煤焦化的上述情形并未出现在上市公司中煤能源的重大公告事项中。

  中煤能源官网显示,中煤焦化是中煤能源2003年投资的唯一一家焦化公司,于2003年成立,旨在打造“中国第一、世界领先的大型国际化焦化企业集团”。中煤九鑫成立于2003年11月,是中煤焦化控股的200万吨大型焦化生产企业。

  资料显示,2014年,中煤能源实现营业收入706.64亿元,同比下降14.2%;利润总额15.21亿元,同比下降74.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7亿元,同比下降78.6%。

  10月27日,中煤能源发布的2015年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6.66亿元,同比大降352.8%;基本收益亏损0.13元/股。

  另悉,中煤焦化眼下每吨焦炭亏损额接近50元,其已经成为中煤能源新的亏损源。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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