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06-26 / 人气: / 来源:本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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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矿山作业、建筑、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建设边坡治理工程和建筑弃土引发的地质灾害等,依照相应的行业管理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由责任方(单位、组织或个人)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用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基础调查、群测群防、巡查监测、预警预报、应急避险、宣传培训和地质灾害临时应急抢险处置、地质灾害专项工程治理等。市城区范围内由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项总投资预算500万元(含)以上的,费用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总投资预算100500万元之间的,由市本级财政和城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摊承担;总投资预算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城区财政承担。县、开发区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八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水文等部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防监测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第九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建设,及时划定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村屯)并予以公告,落实监测人和防灾责任人,建立巡查档案,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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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部门和专家意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在险情已经消除时,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在可研阶段或办理供地手续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二条   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进行。存在地质灾害隐患而未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方或受益方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未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最终验收。     

第三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发布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应急预案开展响应行动,并按照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为抢通毁损道路,控制灾情险情扩大,保障公共安全,需进行应急抢险处置的(如清运滑坡、崩塌等土石方,采取临时支挡防护工程措施),由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调查并提出应急抢险处置方案,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的工作程序可以简化。应急抢险处置施工单位可从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施工队伍储备库中选取。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和经费预算,国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论证施工组织方案,经费预算可委托造价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核,施工队伍可根据合同申请不超过合同暂定价30%的工程预付款,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编制决算审计资料直接报审。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临时安置点,组织受威胁群众及时撤离危险区域,调拨救灾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第四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十七条   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开展工程治理。 

  (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受益单位管理和维护。 

  (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方进行治理,责任方由国土部门牵头组织认定。 

  第十八条   市本级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及经费预算,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勘查报告和施工图设计进行论证,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查经费预算,下达预算控制价,筹措安排资金。县(区)财政单独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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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查、施工图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有关规定采取委托或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或零星分布且单项工程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采取议标、协议等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以爆破清除危岩为主、单项施工费用小于10万元的治理项目,可以简化勘查、设计程序,直接编制爆破清除排险施工设计(方案),经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方组织竣工验收,国土部门组织专家参与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治理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责任方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对各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加强行政效能监察。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统一领导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群测群防体系;批准公布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临灾避险,制定防灾避险方案,紧急情况下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负责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守则,细化地质灾害防治各环节工作内容;负责实施和督促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本辖区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和群测群防监测员,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负责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核查工作;负责落实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户联防联保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负责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重建工程立项。 

  (二)规划部门:负责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护的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并与国土部门做好对接、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建设用地条件,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抢险工作,指导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与建筑工程相关联的工程措施纳入主体工程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指导和选址审批,做好切坡建筑物的布局、房屋建筑质量和边坡防护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四)住房部门:负责对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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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负责组织调查认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等级、成因和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划定建议;组织专家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并提出应急治理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报告等技术成果进行论证;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体系;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在建水库、水利工程及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后期维护的监管,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负责组织巡查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七)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部门:负责公路、铁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协调因地质灾害损坏公路、铁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八)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负责校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督促建设单位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九)旅游部门:负责协助督促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巡查,并协助专业部门指导旅游景区(点)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协助组织游客疏散转移。 

  (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对辖区内的建筑弃土消纳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监测和弃土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和工程治理;负责市政工程引发的边坡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治理和后期维护。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组织调拨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置点和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供应点,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十二)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治理项目的预算评审和决算审计。 

  (十三)气象部门:负责预报重点地区的降雨及天气情况;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 

  监察、安监、农业、卫生、宣传、公安、武警、供电、电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评比表彰工作的部署,开展表彰奖励的评选推荐工作,也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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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中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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