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勇代表:一步到位设立少年及家事法院

日期:2016-10-08 / 人气: / 来源:本站

全省涉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总量占基层法院收案比例的三分之一。专业化的审理不能满足当前需要。

问题

●对有心理疾病的当事人,安排心理咨询师提前介入。

家事法官一般应当以已婚法官担任为宜。

●在保护婚姻自由和维护家庭稳定间妥当衡量。

●鼓励调解结案,尽可能不采用刚性裁判。

问题

●2015年,我省发生3人以上民转刑命案13起,其中8起案件因为家庭纠纷引起,2起案件因为婚恋纠纷引起。

●婚姻案件占家事案件的70%以上,其中很多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等问题。

□首席记者吴倩记者李鹏飞通讯员乔良/文图

目前,涉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总量较大、性质特殊,对案件办理的专业化要求比较高。近年来,不少法院进行了探索,大部分法院建立了具有独立编制的少年审判庭,有的法院建立了家事审判庭、合议庭,在推动专业化审理方面迈出了积极步伐,但仍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鉴于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紧密相连,全国人大代表、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一步到位,设立少年及家事法院。

现状:专业化审理不能满足当前需要

2015年,我省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13万余件,占全省受案总数的13%,占基层法院收案比例的三分之一;性质特殊,涉及感情、亲情等身份因素,具有较强的伦理性、社会性特点,以彻底化解矛盾、恢复感情、消除心理创伤为价值追求,不仅要求做好诉讼内工作,还注重庭外服务,与财产纠纷有着截然不同的处理原则;如不能及时妥善化解,很容易导致矛盾激化。2015年,我省共发生3人以上民转刑命案13起,其中8起案件因为家庭纠纷引起,2起案件因为婚恋纠纷引起,造成34人死亡。因此,此类案件对专业化的要求比较高,专业化的审理不能满足当前需要。

依据:最高法今年将启动家事审判改革

最高法早在《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开展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同时,最高法从今年开始将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理由:设立少年及家事法院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张立勇说,提出这一建议主要有3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设立少年及家事法院契合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紧密相关的特点。首先,很多未成年人案件本身就是家事纠纷的一部分。如婚姻案件占家事案件的70%还要多,其中很多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等问题。这两类案件直接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密切相关。其次,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大多与家庭生活环境、家教家风等有关。

二是设立少年及家事法院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合法权益目标的统一实现。将所有涉及未成年人和婚姻家庭的案件,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的审理,充分考虑这些案件的家庭伦理和道德属性,兼顾两类案件的关联性,夫妻爱情、子女亲情交织一起,将有助于实现办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有助于婚姻家庭关系最大限度的稳固。

三是设立少年及家事法院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司法国情并与国际接轨。设立少年及家事法院符合中国几千年积淀和流传下来的家庭伦理道德的优秀文化传统。目前,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建立了少年(家事)法院,并取得良好效果。

审判:要最大限度修复家庭创伤

张立勇说,关于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机构组成和运行模式,有以下几个设想。

内设机构:参照现有法院内设机构模式,设立立案、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审判业务部门和相关综合部门。建设专门的调解室、心理评估室、治疗观察室、心理咨询室,对部分有抑郁、家庭暴力倾向或其他心理疾病的当事人,安排心理咨询师提前介入,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避免矛盾激化。

人员配备:家事法官一般应当以已婚法官担任为宜。考虑到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的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法官还应具备一定的社会学、心理学知识,具有较强的思想疏导和沟通调解能力、社会协调能力。

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避免将亲属关系商品化或财产化;注重家庭情感的修复治愈,避免一判了之;注重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作用;强化弱势群体的特殊司法保护,最大限度地修复家庭创伤、感情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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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模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依法审理的同时还要注重帮扶、教育和挽救。对家事纠纷而言,往往涉及家庭隐私,当事人往往希望能够通过更为柔性化和人性化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要积极引入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主动走访了解情况,从而在保护婚姻自由和维护家庭稳定之间作出妥当衡量。在结案方式上,鼓励自行和解或调解,尽可能不采用刚性的司法裁判方式。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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