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江粉磁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济南

日期:2016-06-22 / 人气: / 来源:本站

[公告]江粉磁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时间:2016年06月21日 20:03:07 中财网    

[公告]江粉磁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济南无形资产评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实施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文全称无边距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




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
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遵循客
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发表独
立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实施情况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以供江粉磁材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

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均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易各方
均已出具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
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全部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
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
情况对江粉磁材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表意见,本

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江粉磁材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交易事项在
商业上的可行性评论,不构成对江粉磁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核查
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提供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项合同协议得以顺利履行;本次交易能

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核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


5、本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
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核查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
告,查阅有关文件,尤其是重组报告书、独立董事意见、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评估

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之全文。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对江粉磁材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和有效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
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独立财务顾问已经审阅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仅就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结果所涉的相关问
题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产法
律权属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江粉磁材的文件引述。


4、本核查意见仅供江粉磁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独立财务顾问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实施结果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目 录


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 1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 1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 2
目 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交易方案 ......................................................................................................... 6
二、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具体情况 ......................................................................... 7
三、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具体情况 ................................................................................. 7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1
一、本次交易履行的相关程序 ................................................................................... 11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2
三、后续事项 ............................................................................................................... 15
第四节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6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17
第六节 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
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18
第七节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19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 19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 19
第八节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20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 20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 20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 21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江粉磁材、公司、上市公司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亮彩、标的公司



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聚美投资



深圳市聚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亮
彩之股东

交易对方



曹云、刘吉文、刘鸣源、曹小林、王海霞、深圳市聚
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重组



江粉磁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东方亮彩100%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购买东方亮彩100%股权协
议》



江粉磁材与东方亮彩全体股东签署的《关于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协议书》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
告书(修订稿)》

本核查意见、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
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目标
资产



东方亮彩100%股权

补偿责任人



曹云、刘吉文、刘鸣源、曹小林、王海霞、深圳市聚
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6位东方亮彩股
东,合计持有东方亮彩股份比例为100%

交割



购买协议中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适当放弃,本
次交易得以完成

交割日



交割当天

评估基准日



评估的基准日期,2015年9月30日

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即关于本次交易的首
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重组办法》、《重组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
法》、《财务顾问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准则26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任高扬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天职国际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沃克森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人民币元
















































第一节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一)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中,江粉磁材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曹云、刘吉文、
刘鸣源、曹小林、王海霞、聚美投资等六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东方亮彩100%
的股权。其中,上市公司将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作价的70%,
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作价的30%。


江粉磁材拟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
金总额不超过117,500.00万元,占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67.14%,其中,52,500.00万元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不超过15,000.00万元拟用于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不超过50,000.00万元拟用于标的公司子公司欧比迪金
属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
成功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履行及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之后,江粉磁材将持有东方亮彩 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
之后,江粉磁材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汪南东先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

根据沃克森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5]第0819号《评估报告》,截至2015
年9月30日,交易标的东方亮彩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37,772.39万元,资产
基础法下的评估值合计为42,277.52万元,评估增值4,505.13万元,增值率
11.93%;收益法下的评估值合计为175,083.36万元,增值137,310.97万元,增值
率363.52%;最终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为175,083.36万元。本次交
易中的东方亮彩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沃克森
以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东方亮彩100%股权作
价175,000.00万元。





二、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具体情况

收购东方亮彩100%股权的现金对价总额为52,500.00万元。本次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成后(以上市公司发布上市公告书之日为准)15个工作日
内,上市公司向东方亮彩股东一次性支付全部现金对价。如果上市公司在本次交
易获中国证监会具文核准后3个月内未能完成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
将在3个月届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自筹资金一次性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三、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具体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江粉
磁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
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
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之一。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公司近年来的盈利现状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比较,公
司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协商并兼顾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8.16元/股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2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均价的90%作为发行价格,即7.35元/股。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
如有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亦
作相应调整。


2、拟发行股份的面值和种类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元。


3、拟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交易支付的股份对价预计不超过122,500.00万元,对应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数量合计不超过16,666.6664万股。东方亮彩股东按其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各


自持有东方亮彩的股权比例和获得股份支付的比例计算取得的相应股份数量,计
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对东方亮彩出资
金额(万元)

对东方亮彩出
资比例

获得江粉磁材

股份数(万股)

获得现金对价

金额(万元)

1

曹云

2,821.05

52.00%

11,428.5714

7,000.00

2

刘吉文

542.50

10.00%

476.1904

14,000.00

3

刘鸣源

542.50

10.00%

476.1904

14,000.00

4

曹小林

325.50

6.00%

-

10,500.00

5

王海霞

217.00

4.00%

-

7,000.00

6

聚美投资

976.50

18.00%

4,285.7142

-

合计

5,425.05

100.00%

16,666.6664

52,500.00



最终的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在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数量亦作相应调整。


4、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5、股份锁定期

东方亮彩股东曹云、刘吉文、刘鸣源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其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江粉磁材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且
在2018年9月15日前不转让。东方亮彩股东聚美投资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诺函》,承诺其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江粉磁材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得转让。限售期内,东方亮彩股东如因江粉磁材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事项而增持的江粉磁材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限的约定。


6、期间损益归属

1、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由江粉磁材享有。


2、过渡期间内,标的资产所产生的亏损由东方亮彩股东按照其在东方亮彩
的持股比例承担。


标的资产交割后,由各方共同认可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
计机构对东方亮彩进行专项审计,确定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产
生的损益。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
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如存
在亏损,则东方亮彩股东应当于前述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亏


损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江粉磁材。


7、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前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按
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共享。东方亮彩截至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及基准日后实现的
净利润归甲方所有。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江粉磁材拟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17,500.00万元,占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67.14%。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
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


2、发行股份的面值和种类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元。


3、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即7.35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
报价的情况确定。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和股数亦将作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17,500.00万元。按照发行底价
7.35元/股计算,向不超过10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预计不超过
15,986.3945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事项,则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随之
作出调整。


5、股份锁定期安排

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自其认购的股票发行上
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6、募集资金用途

江粉磁材拟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
金总额不超过117,500.00万元,占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67.14%,其中,
52,500.00万元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不超过15,000.00万元拟用于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不超过50,000.00万元拟用于标的公司投资项目。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涉及有关各方的决策过程如下:

2015年9月1日,因公司拟披露重大事项,公司股票停牌。


2015年10月12日,东方亮彩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
议案。


2015年10月15日,江粉磁材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同
日,江粉磁材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之协议书》。


2015年12月10日,江粉磁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
案。


2015年12月29日,江粉磁材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
案。


2016 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18
次会议审核通过了本次交易。


2016 年4 月1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证监许可[2016]662号《关于核准广东
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曹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
准了本次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

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交易标的资产交付及过户

1、资产交付及过户

经核查,东方亮彩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25日核准了东方亮彩
的股东变更事宜并签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8553206T),交易双方已完成了东方亮彩100%股权过户事宜,相关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江粉磁材已持有东方亮彩100%的股权。


2、验资情况

2016年4月26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注册
资本以及实收资本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职业字[2016]11480号《验资报告》。根
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4月25日,江粉磁材已收到曹云等以股权形式的出
资,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879,989,668.00元,实收资本879,989,668.00元,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1,046,656,332.00元,累计实收资本1,046,656,332.00元。


3、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江粉磁材已于2016年5
月10日办理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国信证券于2016年5月17日向156名特定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
其附件《申购报价单》,邀请其参与本次认购。投资者名单包括截至2016年5月
9日公司前20名股东、5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2家证券公司、15家保险
机构投资者、1家信托机构、33家其他机构投资者和3名自然人。


经核查, 国信证券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时,《认购邀请书》真
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
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公司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2016年5月20日9:00-
12:00)内共收到17家特定投资者发出的有效《申购报价单》。本次有2家投资
者的报价被确定为无效申购,其中,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报价,但未缴
纳保证金;上海博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完整提交申购资料,均作为无
效剔除。国信证券对全部有效报价进行了簿记建档。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相关
人员进行了现场见证。


询价对象的各档有效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80

12,500

10.30

23,00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70

45,000

3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20

12,000

9.20

13,200

7.80

15,600

4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0

12,000

5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9.10

12,000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0

18,700

7.80

24,400

7.40

24,500

7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0

12,000

7.60

14,000

7.40

16,000

8

陕西丰恒胜达商贸有限公司

7.35

12,000

9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60

15,500

1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80

12,000

11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50

12,000

7.40

13,000

12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0

27,100

13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40

14,200

14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50

12,000

15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0

12,000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0

14,800

7.40

26,800

17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90

13,000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本次发行要求除基金管理公司之外的投资者缴纳认
购保证金2300万元;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
《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
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2、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的要
求,发行人和国信证券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9.00元/股,发行
数量为130,555,55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74,999,995 元。发行对象及获配股
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全称

认购价格

(元/股)

获配股数

(股)

认购资金

(元)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0

50,000,000

450,000,000

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00

25,555,555

229,999,995

3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00

14,666,666

131,999,994

4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0

13,333,333

119,999,997

5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9.00

13,333,333

119,999,997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0

13,666,668

123,000,012



合 计



130,555,555

1,174,999,995



经核查, 国信证券认为,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
发行对 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贯彻了价格优先原则,并遵循了《认购
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
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 的情况。


3、验资情况

截至2016年5月25日17:00,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缴纳了认
股款项。


2016年5月26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
字[2016]1236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6年5月25日17:00止,国信


证券收到江粉磁材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174,999,995元。上述
认购资金总额已全部缴于国信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港支行开
设的账户(账号:4000029129200448871)。


2016年5月26日,国信证券在扣除财务顾问费用31,500,000.00元后,向发
行人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储存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16年5月27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
字[2016]1236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6年5月26日止,公司配套
募集资金总额1,174,999,99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43,369,439.44元,计入股本130,555,555.00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12,813,844.44元。


4、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16 年6 月15日,江粉磁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就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的130,555,555 股股份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上述相关股份
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三、后续事项

江粉磁材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与江粉磁材已完成标的资产的交
付,东方亮彩已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江粉磁材已经完成验资。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的询价、定价、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的相关规定。江粉磁材已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16,666.6664股股份
和募集配套资金新增的130,555,555股股份的发行及登记工作。此后,江粉磁材
需办理上述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
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四节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
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
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有权提名两人为上市公司
董事,上述约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以交易对方及标的公
司向上市公司派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前提。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起,交易对方尚未提名增选董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重组发生变更。



































第六节 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日,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
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节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江粉磁材与交易对方曹云、刘吉文、刘鸣源、曹小林、王海霞、聚美投资签
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协议书》和《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
《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及《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在履行,未出现
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对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
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截至本
公告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无违反承诺的行
为。























第八节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上市公司已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发行及登
记工作。此后,上市公司需办理上述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并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
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对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
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版)》中披露。截至本
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无违反承诺的行
为。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江粉磁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过程
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
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
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没有迹象表明相关后续事项的办
理存在风险和障碍。


2、江粉磁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
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江粉磁材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
市的基本条件,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江粉磁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程久君 李钦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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