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如何讲科学

日期:2016-07-28 / 人气: / 来源:本站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就是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人民法院司法目的、功能、特点和公共责任,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地方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并在上海、江苏、四川等11个高级法院率先开展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已经试运行3年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做了调整完善,从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式施行。实践证明,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重要“指挥棒”和评价案件审判和执行公正、效率、效果的“体检表”,为提高全国法院的案件审判执行质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如何理解和对待案件质量评估仍然有不同的认识。

  科学地设计评估指标和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是搞好案件质量评估的关键。

  以科学的理念制定评估指标,构建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目的就是使评估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律规定,符合司法审判的程序性、独立性、中立性和被动性要求,确保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权威。例如,新的评估体系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原因作了区分,就是克服试行指标体系中,只要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律作为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负向评价的不科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均衡结案工作、调解工作等研究设计更为科学的评估方法,争取建立全方面、分层次、分区域、分条线的指标体系库。

  科学把握案件质量评估功能定位。案件质量评估具有评价、引导、激励、规范、监督等复合功能,运用案件质量评估不能只求其一,不顾其他。因为,案件质量评估是整体性、综合性评估,既有利于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掌握辖区下级法院或全国法院的审判质量总体情况,也便于领导和审判管理部门掌握审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合理配置资源,及时调整审判管理战略和重点,同时也通过事后的评估对法官产生导向作用,追求案件公正、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所以,案件评估要最大效益地发挥服务司法决策、审判管理、激励法官的作用。实践中,有的法院只是公布评估结果,没有分析、查摆、整改,那评估只能是业绩、政绩排行榜,与法官审判关系不大;相反,如果将评估与案件评查、绩效考评科学地结合起来,除了司法决策、审判管理外,还能激发法官事业心和责任心,发挥法官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警示违规、失范行为的作用,,真正将评估升华为提高法官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服务工具。

  以科学的态度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实践中有这些现象值得我们注意:

  一是“没用”,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高高挂起,不重视案件质量评估甚至没开展案件质量评估。从实际情况看,做与不做、真做与假做是大不一样的。

  二是“误用”,没有理解评估指标体系的整体性、体系性以及指标之间的相互制约性,简单选取几个指标对法院和法官进行考核,结果导致一些负面效应。要合理、适当地运用评估结果。目前还存在误区:一方面只抓单项或某几项指标,不顾全面性和体系性。例如,前几年只抓结案率、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案件质量实质性指标,现在又出现一种倾向:想方设法提高案件总数,从而提升相关指标;开始过于注重调解率、撤诉率、一审陪审率、二审开庭率、再审听证率等程序性、无核对关系的指标,在有些地方法院,这些指标甚至出现上升异常明显的特征。

  三是“夸大”,唯数据论,认为评估万能,将评估当成考评,评估数据失真,评估客观性受损。案件评估虽然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但同其他评估一样,是把“双刃剑”,具有局限性,指标、权重选择不好,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违背评估的初衷。例如,本来为了激励调解,对调解案件区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对普通程序案件的调解赋予较高的权重,但是在实施中,有的法院将本来应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普通程序审理再以调解结案,从而提高本院的调解率。又如,有的法院违背审判规律,将评估指标设定警戒值层层分解到各部门、每个法官,层层加码,法官不堪重负,依法独立办案受影响。

  四是简单照搬,不注意从实际出发,没有结合区情、院情、案情运用好评估体系,结果可能出现偏差。就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来说,不应一味抱怨,认为人均结案等指标不合理等,而是要变劣势为优势,变不利条件为有利条件,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审判的公正和效果上。相反,许多法院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适用全国性的评估体系又探索颇具特色的评估体系,值得学习借鉴。

  五是不与时俱进,以一劳永逸的思维对待评估工作。评估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及其对审判执行工作的要求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审判管理和案件评估理念,不断创新评估方法。例如,我们为什么要调整效果指标的权重?就是因为,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构建和谐社会的压力而不得不与时俱进,不得不在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上下工夫。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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