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取消评估机构名册管理

日期:2016-07-09 / 人气: / 来源:本站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对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做出调整。

三种方式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对拍卖机构的选择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的方式。二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三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名册管理

2004年制定法释[2004]16号文件,确定三种方式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各地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实际工作中,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现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方、侵害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给中介机构和法院工作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导致腐败滋生。

200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行名册制度。

针对上述问题,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取消了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实行了对外评估、拍卖的归口管理和名册制度,采用了选择专业机构时的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监督机制,明确了保留价的确定问题。

取消名册管理

法释[2011]21号文件规定,,“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将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最高法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孙万胜表示,按照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不应当由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商务部已经表态将根据国标制定相关标准,根据拍卖行的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的等级,根据等级实行标准化管理。

加强评估活动监督

法释[2011]21号文件要求“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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