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日期:2016-10-04 / 人气: / 来源:本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7日下午对资产评估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9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六条规定,,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评估行业协会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的“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修改为:“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条规定,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有的代表建议增加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向委托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修改为:“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评估行业协会公布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名单的规定,以便接受社会监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规定:“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

    四、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四十条规定,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加强社会对评估行业的监督,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情况还应当向社会公开。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并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修改为:“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规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不合理限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不合理限制”的表述比较模糊,建议界定清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

    六、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了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区分签署虚假评估报告和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两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评估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增加终身禁业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分别修改为:“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二是将签署虚假评估报告和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两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区分,对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同时,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签署、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情形分别移至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作出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要对评估的标准和程序作进一步规定,如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基本要素、格式、使用期限和范围等。还有的建议对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作出细化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资产评估行业涉及多个部门分别管理的企业价值评估、土地和矿业权评估、房地产评估等六大专业领域,各个领域在评估的具体要求上有所差别,本法主要是规定一般共性的内容,上述意见涉及的问题可以在本法实施的配套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在法律的实施中要把握好严格行业管理与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关系,把握好强化行业自律与完善政府监管的关系,把握好规范评估行为与体现评估专业区别的关系;要定期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常委委员的上述意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配套规定,加强法律宣传,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施行。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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